行政复议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19〕9号
申请人: 刘某。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文志,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1、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2、拆迁安置补偿不合理。具体体现在:房屋补偿金额不合理;安置地点不合理。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实施土地征收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被申请人对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予以了告知,并广泛听取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意见。除申请人一户外,其他涉及征地搬迁的成员均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一户的补偿安置工作是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的,对申请人应当补偿的实物量也已登记清楚,是因为申请人提出诸多无理要求而无法形成补偿安置协议。4、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18)政国土字第1713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桃源县漳江镇官家坪居委会4.3648公顷集体土地用于桃源县“两所一队”与殡仪馆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申请人的住宅用地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1月,桃源县人民政府和原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桃政征土告字〔2019〕2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桃国土征补字〔2019〕2号)。2019年2月17日,桃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5月13日,桃源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向申请人作出《领款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到官家坪居委会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660548.5元。2019年5月24日,桃源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向申请人作出《腾地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行腾地交房。2019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领款告知书》、《腾地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
本局认为: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依法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听取行政行为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因桃源县“两所一队”与殡仪馆道路工程项目建设,被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人的房屋及所占宅基地进行征收拆迁,这将对申请人的财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被申请人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前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未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属于程序违法。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2个月之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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