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19〕8号
申请人: 成某某。
被申请人:石门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夏永新,局长。
申请人成某某对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关于成某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以下简称《回复意见》)不服,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成某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并认定用途为商业用地。2.承担对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书面道歉,赔偿精神伤害损失费。
申请人称:在石门县棚改国有土地拆迁补偿中,其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遭质疑。因其使用用途有更改,与档案登记不符。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意见》认定为随意修改,土地使用用途应为“住宅用途”。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1. 申请人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该房产是申请人作为门面购买;3. 申请人领取了经营用房的合法证件;4.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回复意见是乱作为;5.土地证更改是历史时期的一种纠错方式,而非变更,更非持证人非法所得。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首次申请登记的两处房屋,经查证相关登记资料,土地登记卡记载其登记用途和当事人所称涂改前的土地证件所记载的土地用途一致。当事人所述工作人员的错误纠正行为,并不能就此认定该错误纠正行为结果的合法性;2. 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房屋的处置是按照门面处置的,也无证据证明建设及规划部门对该处房屋进行了规划用途调整。3.申请人领取了经营性用房的其他合法证件,但不能认定为法定的商业用途,不能改变其原住宅用途的本质;4.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意见》是依法按程序作出的,是在职权范围内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5.没有证据证明该处房屋的登记资料有错误。
经审理查明: 1994年5月19日,申请人与石门县影剧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石门县影剧院所有的座落于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房的房屋,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86㎡。当日,申请人就该套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12月30日,申请人申请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当日,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丈后,申请人取得换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成某某,建筑面积为95.82㎡,设计用途为住宅。2002年10月30日,石门县影剧院向石门县国土局出具《关于申请土地分户登记发证的报告》,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发证。石门县影剧院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石国用(2002)字第XX号,用途为商服,使用权类型为划拨。2002年11月18日,成某某等16户居民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显示,申请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居住。当日,石门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住宅用地变更登记。其中,申请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石国用(2002变)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面积为24.7㎡,土地用途一栏的“商业用地”四个字明显为手写,并加盖“石门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2019年,申请人的XX号房屋面临征收。2019年6月6日,被申请人向石门县兰园片区拆迁指挥部出具了《关于成某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该《回复意见》认为,申请人的XX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途。申请人对该《回复意见》不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属登记现场调查勘丈表;石门县房屋所有权证;石门县城镇房屋权属证书换证申请审批表;房屋所有权证;石门县影剧院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图纸;石门县影剧院《关于申请土地分户登记发证的报告》;房屋分层分户名单;房改房共用宗地使用权登记表;房改房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审批表;石门县影剧院缴款凭证;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及图纸;成某某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图纸;《关于成某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等。
本局认为:2002年11月,申请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登记行为和发证行为发生在2002年,而被申请人在《回复意见》中引用的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分别于2007年10月1日和2008年2月1日实施。此外,《土地登记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9日被原国土资源部发文废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回复意见》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另外,本案仅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意见》,对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用途,本复议机关无权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意见》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认定为商业用地、赔偿经济损失、精神伤害损失费及书面道歉的复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局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关于成某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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