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19〕5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旷某某、旷某某。
被申请人:鼎城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肖仁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关于请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回复》不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了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本局予以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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