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草案)》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9月16日上午9点在六楼会议室召开了《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听证会。听证会应到51人,实到51人。针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组织进行了研究讨论,现就听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代表进行了充分的发言,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草案》第二条规定了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对于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补偿,《草案》中没有完全相应补偿标准。
2、删除常政发[2019]5号第五章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内容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补偿?
3、建议房屋安置面积全市统一。
4、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的社会保障标准未纳入《草案》。
5、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6、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身份由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继续按照本办法执行”。
7、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委托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国有土地的政策标准进行补偿。
8、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六项“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手续;但因出生、就学、婚嫁和军人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修改为“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手续;但因出生、就学、婚嫁和军人退伍、政策移民、刑满释放人员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符合户籍管理规定并因此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除外”。
9、建议《草案》第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中“规定期限”改为公告的时间,并明确具体时间。
10、社保不能一次性缴满的问题。
11、建议提高迁坟标准及解决迁葬墓地合法性的问题。
12、《草案》第十四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征地批准之日起自动生效”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中规定的征地补偿公告发布时间相矛盾。
13、《草案》第十七条中10%的被征土地补偿费用明确一部分补偿费用给集体经济组织。
14、《草案》第二条中被拆迁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没有改变的,拆迁安置需要考虑。
15、《草案》附件1中经济林的补偿标准低。
16、《草案》附件4中野生动物如何补偿?
17、城乡结合部的坟墓如何补偿。
18、《草案》第十二条中“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的二分之一比例较高。
19、《草案》第十九条“超过规定期限未迁移的坟墓,按照无主坟处理”的依据?
20、桔园、茶园的补偿标准是否按照果园6800元/亩的标准补偿?
二、对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一)不予采纳意见和建议。对2、3、4、6、7、10、11、12、13、14、15、16、17、18、19条不予采纳。
1、第2条不予采纳理由:《草案》的第四条已经授权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按各地制定的标准补偿。
2、第3条不予采纳理由: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居住面积、财政承担能力等不一样,在全市范围内不便统一房屋安置面积标准。
3、第4条不予采纳理由:社会保障费的政策标准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已有规定,不在《草案》中另行规定。
4、第6条不予采纳理由:经咨询相关部门,《草案》中的表述更为妥当。
5、第7条不予采纳理由: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可以参照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6、第10条不予采纳理由:国务院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
7、第11条不予采纳理由:坟墓迁移的政策标准是根据坟墓迁转实际产生的费用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异地迁葬墓地问题应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妥善解决,不宜在《草案》中作出具体规定。
8、第12条不予采纳理由:《草案》第十四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征地批准之日起自动生效”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中规定的征地补偿公告发布时间一致,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9条相关规定。
9、第13条不予采纳理由:《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1]10号)号规定了全市征地补偿费用的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能明确其中一部分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10、第14条不予采纳理由:《草案》不涉及安置资格具体规定,将另行制订《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予以规定。
11、第15条不予采纳理由:经济林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其年产值标准制定,《草案》标准符合实际,补偿后由拆迁户自行处理,执行的不是收购价,是补损价。
12、第16条不予采纳理由:野生动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13、第17条不予采纳理由:城乡结合部的坟墓按所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14、第18条不予采纳理由:《草案》第十二条中“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的二分之一比例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
15、第19条不予采纳理由:《草案》第十九条“超过规定期限未迁移的坟墓,按照无主坟处理”参照了省内其他市州的做法。
(二)部分采纳意见和建议。对9、20条部分采纳。
1、第9条部分采纳理由:将“规定期限”修改为“公告时间”符合工作实际。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修改为“在公告时间内未按要求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2、第20条部分采纳理由:《草案》附件1已明确桔园、茶园等补偿标准可以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采纳意见和建议。对1、5、8条予以采纳。
1、第1条予以采纳理由:《草案》中没有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该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将《草案》第二条“.....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修改为“.....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标准补偿”。
2、第5条予以采纳理由:为了与上位法、《草案》中相关表述一致,将《草案》第一条“....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居)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3、第8条予以采纳理由:政策移民、刑满释放人员的户口迁移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正常的户口迁移。将第八条第六项“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手续;但因出生、就学、婚嫁和军人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修改为“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手续;但因出生、就学、婚嫁和军人退伍、政策移民、刑满释放人员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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