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清单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的,需经公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出让合同及出让红线图(原件);
5、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6、地价款、税费等缴纳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的,需经公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4、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的,需经公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属未登记的划拨土地,提交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规划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房项目)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的,需经公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5、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村民建房审批表(原件);
6、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原件);
7、测绘报告(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划拨宗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的,需经公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决定书);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7、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审批单及规划红线图(原件)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
8、涉及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提交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9、经有权机构的批准转移的文件:
a、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按企业章程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件,公司章程需有工商部门的公章);
b、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的批复;
c、中央及省属国有企业提交资产处置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出让宗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的,需经公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6、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审批单及规划红线图(原件)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
7、涉及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提交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8、经有权机构的批准转移的文件:
a、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原件,公司章程需有工商部门的公章),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b、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按企业章程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原件,公司章程需有工商部门的公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c、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的批复;
d、中央及省属国有企业提交资产处置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出让用地单位自建项目)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5、买卖合同、互换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6、经有权机构的批准转移的文件:
a、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原件,公司章程需有工商部门的公章),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b、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按企业章程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原件,公司章程需有工商部门的公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c、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的批复;
d、中央及省属国有企业提交资产处置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审批单及规划红线图(原件)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
9、涉及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提交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划拨用地单位自建项目)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5、买卖合同、互换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6、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原件),或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提交地价款缴款凭证及相关完税凭证;
7、经有权机构的批准转移的文件:
a、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原件,公司章程需有工商部门的公章),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b、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按企业章程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原件,公司章程需有工商部门的公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c、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的批复;
d、中央及省属国有企业提交资产处置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审批单及规划红线图(原件)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
9、涉及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提交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自建项目)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5、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6、划拨土地需提交土地收益缴纳凭证(原件,按现实土地基准地价的3%收取);
7、涉及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提交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房改房、国有直管公房等房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或认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原国土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5、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6、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7、划拨土地需提交土地收益金缴纳凭证;
8、涉及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提交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变更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的,需经公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涉及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提交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6、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的,需经公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涉及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提交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5、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6、证明不动产变更事实的相关材料(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抵押合同或者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经审查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经审查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单和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5、抵押合同或者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登记(自用房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抵押合同或者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5、主债权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原件);
6、经审查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抵押权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5、属在建建筑物抵押的,需提交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6、经审查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六、其他登记
(一)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经审查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预售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
5、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上(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四)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七、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经审查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原件);
八、更正登记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个人提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
4、不动产登记簿或权证记载错误的证明;
5、涉及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提交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通知权利人申请更正的告知书;
3、不动产登记簿或权证记载错误的证明;
4、涉及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提交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单(原件);
5、更正公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九、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异议注销登记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7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人民政府调处材料的,登记机构应当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十、查封登记
(一)查封
1、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原件);
2、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预查封
对于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不动产,办理查封登记;对下列情形的不动产,办理预查封登记:
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嘱托机关查明,且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已共享相关信息,且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地产;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或者预告登记的房地产;
3、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被执行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地产;
4、经司法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尚未登记的不动产;
5、其他已有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但尚未进行登记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嘱托主体
嘱托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
(四)接收规则
接收嘱托文件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委托送达的,委托送达函是否已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2、嘱托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3、嘱托文件所述查封事项是否清晰,是否已注明被限制权利不动产的坐落名称、权利人及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号。
4、扫描存档。
(五)法院协执过户
1、核查资料后,符合条件的,签收后将回执交申请单位工作人员;
2、录入自建电子台账,登纸制台账;
3、扫描存档;
4、有证的直接将文书签字盖章后交申请人办理过户;
5、不能提供相关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的,以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该相关的证书(或证明)的作废事项作为依据,交申请人办理过户。
十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其他不动产事项
(一)申请继承(受遗赠)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须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盖行政公章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单位的须提交履历表复印件。
注: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提醒:提交继承(受遗赠)不动产公证书的,不需提交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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