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自然资罚字〔2023〕4号
当 事 人:湖南柳叶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XKEY1F
地 址: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柳叶湖清科基金小镇I型号C栋0208
法定代表人:余 波 (身份证号码:43070219830612803x )
案 由:非法占地案
2023年11月9日,本局对湖南柳叶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位于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柳叶湖清科基金小镇I型号C栋0208,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波,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430700MA4LXKEY1F 。2017年11月中旬,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岩子堰社区和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高峰社区集体土地动工建设,并于2018年7月竣工,建筑规模包含临时配套服务用房二栋二层共29间及房屋周边铺设植草砖等构筑物。截止目前,建成房屋主要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经常德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对该违法建(构)筑物进行现场测绘显示,该公司修建湘雅医院临时配套服务用房非法占地面积共3648.12平方米(5.4722亩),其中: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岩子堰社区1606.84平方米、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高峰社区2041.28平方米。根据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叶湖分局及常德市武陵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关于湖南柳叶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空间规划情况说明》显示,该两宗土地已纳入《常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足以证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一份和基层群众性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二份;
2、询问笔录三份;
3、身份证复印件四份;
4、现场照片三份;
5、现场勘验照片一份;
6、现状测绘图纸一份;
7、关于湖南柳叶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权属、地类情况说明二份;
8、常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2021-2035)二份;
9、关于湖南柳叶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空间规划情况说明二份;
10、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一份;
11、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12、张杰、覃道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
13、土地流转经营合同二份。
以上证据证明湖南柳叶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现状勘测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本局收集的上述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局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2月28日向湖南柳叶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自然资罚告字〔2023〕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4号)。湖南柳叶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该告知书后,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湖南柳叶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岩子堰社区和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高峰社区集体土地修建湘雅医院临时配套服务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行为属于非法占地。经与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容进行比对,本案不符合免于行政处罚标准。
鉴于该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年12月5日印发)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第3点“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其中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湖南柳叶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606.84平方米土地和2041.28平方米土地分别退还给常德柳叶湖街道岩子堰社区和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高峰社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建议对该违法占地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湖南柳叶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3648.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处以湖南柳叶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0258.64元(水田、旱地3648.12x22=80258.64元)。
湖南柳叶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账号:4300152036805895001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款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杰 覃道国
电 话:0736-7210261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2518号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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