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您知道多少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德新就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姚懿容 通讯员 唐家新 刘先志
8月10日,市本级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物权法》的法定要求,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群众关心,社会关注。8月8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德新就有关问题给予了解答。
问: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何重要意义?
答: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不动产分散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不同的部门各自为政、各管一块,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国土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是由房管部门登记,林业使用权、所有权是由林业部门登记等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动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这种分散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出现了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容易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群众和企业;容易造成“信息孤岛”,不利于公众查询和信息共享,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实行统一登记来解决。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可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的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最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二是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促进不动产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根据准确有效的信息来进行不动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三是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不动产统一登记,通过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问: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内容和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其他特殊登记类型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包括: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变更了权利人等。
不动产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和发证五个步骤。
问:哪些情况下应该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需要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有很多,以房地产为例,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登记。
(1)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2)土地用途经过批准发生改变,可以申请用途变更登记。
(3)房屋及其土地的买卖、交换、赠与,权利人发生变化,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4)利用房地产物权作为担保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可以申请抵押登记。
(5)发现自己的权利登记有误,或者有依据证明他人的权利登记有误且对自己的权利产生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6)有依据证明他人的权利登记有误且对自己的权利产生利害关系,而他人不配合申请更正登记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7)房地产灭失或房地产权利人放弃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8)购买房地产,但暂时还不能进行房地产转移登记,为防止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问:实施不动产登记对百姓有什么好处?
答:方便企业和群众,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不动产登记,有利于保护个人产权,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办手续更加便捷,转卖房屋时不用土地、房屋多个部门来回跑;交易更安全,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有助于解决一房多卖的风险;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问:不动产登记后,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这叫做“不变不换”。也就是说,目前权利人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用去更换。当权利人以后需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时,才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需要变更登记的,原证继续有效。
问: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是否可以单独登记?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卖”,购买预售商品房以后应该怎么办?
答: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建筑物的宗地,必须是土地、房屋都经过依法审批后,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针对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的问题,买房人可以要求预售人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预告登记。如果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也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
问:谁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而不包括债权人,如房屋的租赁权人就不属于这里的权利人的范畴。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须提供与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如证明申请人属于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同时,有关国家机关,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等,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包括遗失补证、诉讼取证、公证仲裁、房产调查等。申请人应当按照填写的利用用途对所获得的登记资料进行利用,不得将这些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也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问:国土资源部门将如何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新生事物,登记范围涉及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众多领域,工作流程还有待优化,工作制度还有待完善,业务操作还有待磨合。希望社会各界以宽容的眼光看待尚处在起步期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依法行政、严谨务实、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要求,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全流程优化审批、全区域便民服务、全业务网上办理、全节点效能监管的服务模式,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等服务措施,为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精准、便捷、高效、优质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注:原文地址http://cdrb.cdyee.com/html/2016-08/10/content_497088.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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