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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曝光台(一)

来源: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08-09 10:47 字体:【

今年以来,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依法查处了一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拆除了一批存量违法建筑,有效地打击了各类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一批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一、陈丙贵非法采矿案

违法单位(个人):陈丙贵

违法事实:2018年11月15日,汉寿县株木山街道黄福社区鸦雀岭村村民陈丙贵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租用挖机的方式,擅自在汉寿县太子庙镇龙虎村枫树组开采砂石,并将开采的砂石对外出售从中获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处理情况:针对陈丙贵非法采矿一案,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对陈丙贵非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价值评估意见书,认定陈丙贵非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26.2984万元,已涉嫌犯罪。2019年3月15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对陈丙贵非法采矿一案正式立案。同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查处。同年5月13日,汉寿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并于同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犯罪嫌疑人陈丙贵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汉寿县看守所。

二、杨海清非法采矿案

违法单位(个人):杨海清

违法事实:2018年10月,汉寿县太子庙镇倒流坪居委会居民杨海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太子庙镇排行村非法开采砂石,累计开采砂石约234吨,并以市场价对外零售,共获利9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处理情况:2019年3月13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现场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3月20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对杨海清非法采矿立案调查;4月18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汉自然矿资罚字〔2019〕第2号),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并处罚款1350元。

三、段超非法占地案

违法单位(个人):段超

违法事实:2019年5月30日武陵区芙蓉街道高泗社区2组段超,未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租用的高泗社区2组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及硬化地面4460.2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

处理情况:2019年5月30日,武陵区自然资源局武陵分局对段超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同年7月8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武国土罚字〔2019〕06号),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高泗社区2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款89204元。

四、吴大林非法占地案

违法单位(个人):吴大林

违法事实:2018年10月,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桃仙岭街道武陵渔村广福殿二组村民吴大林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采取抛荒填埋砂石的方式,擅自将1.08亩基本农田硬化,作为方便停车的场地招揽顾客从中获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处理情况:针对吴大林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今年四月巡查中,发现该停车场疑似违法占地,经过数据分析和图纸对比,确认吴大林违法占地事实,随即责令要求拆除停车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耕种。桃花源管委会指定由桃花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督促实施违了法建筑拆除和复耕。

五、常德清城物流有限公司超期临建案

违法单位:常德清城物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常德清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在取得临建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建设清城物流项目,先后建设临时办公场所,临时存放仓库及区间道路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面积5.3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常德清城物流有限公司临时建筑已超规定使用期限,属超期临时建设。。

处理情况:针对常德清城物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常德市国土资源德山分局执法监察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约谈,对该公司非法占地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并责成复耕。

六、玉花棉业有限公司超期临建案

违法单位(个人):玉花棉业有限公司(肖守军)

违法事实:2016年8月,玉花棉业有限公司向原规划部门申报临时建设,用于棉花加工临时仓库,审批面积900平方米,位于武陵区丹洲乡夹街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处临时仓库已超规定使用期限,属超期临时建设。

处理情况:针对该违法建筑,常德市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5月进行了强制拆除。

七、桃树岗村村民委员会超期临建案

违法单位(个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乡桃树岗村村民委员会

违法事实:2015年10月,桃树岗村村民委员会向原规划部门申报临时建设,在本村修建花卉苗木配套用房,审批面积6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处配套用房已超规定使用期限,属超期临时建设。

处理情况: 针对该违法建筑,常德市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5月进行了强制拆除。

八、存量违法建筑处置

违法单位(个人):刘祝德、刘祝腊、刘文轩、文建军、刘运海

违法事实: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上述5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鼎城区红云街道德安社区运达巷的集体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建筑物属违法建筑。

处理情况:针对该违法建筑,常德市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3月进行了强制拆除。

九、存量违法建筑处置

违法单位(个人):燕志祥

违法事实:2010年3月,武陵区长庚街道高车社区2组居民燕志祥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高车社区2组修建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126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建筑物属违法建筑。

处理情况:针对该违法建筑,常德市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6月进行了强制拆除。

十、存量违法建筑处置

违法单位(个人):肖  勇

违法事实:2010年6月,武陵区长庚街道高车社区居民肖勇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高车社区6组修建建筑物(仓库),合计建筑面积106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建筑物属违法建筑。

处理情况:针对该违法建筑,常德市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4月进行了强制拆除。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