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19〕11号
申请人: 黄某某。
被申请人:汉寿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广,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7月17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汉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8月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告知书》。 2、判令被申请人“失职、失责、渎职侵权、玩忽职守、不作为”。3、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责任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修建省道1851(S205)线公路时存在实体错误、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一系列违法行为。2、拆迁安置补偿不到位,4.48亩责任田未补偿被侵占。3、因工程延期申请人的粮油贸易公司停产倒闭,造成1180万余元的损失。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了法定答复义务。2、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答复,告知了有关信息查询不存在;公开了可以公开的信息,并提供了复印件;不予公开的,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 3、申请人请求的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符合规定,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8日,黄某某向汉寿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事项:1、建设省道1851(S205)线裁弯取直“拓宽工程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手续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等档案,征地品补登记材料情况;3、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审批)文件……的规定;4、用地面积,补偿标准;5、其他属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等。2019年7月17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告知书》。具体答复:1、没有查询到以“1851线或者S205裁弯取直和拓宽工程”为建设项目名称的建设用地报批卷宗,仅查询到“S205津市至汉寿公路扩建工程的卷宗”,提供了该项目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933号),和补偿安置依据,告知了该项目用地面积。2、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属于向其他行政机关搜集,或要汇总、加工、重新制作的,故不予公开。2019年8月2日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并未对《告知书》具体内容提出异议。
另查明,黄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在修建省道1851(S205)线公路时存在实体错误、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拆迁安置补偿不到位,4.48亩责任田未补偿被侵占。工程延期交付导致申请人的粮油贸易公司停产倒闭,造成巨额损失。申请人这一系列请求经过多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已认定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且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93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汉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各级法院的裁定及判决等。
本局认为: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黄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分类答复。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已经各级法院判决裁定,且不在本次复议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汉寿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17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汉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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