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19〕6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常德某畜牧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汉寿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浩,局长。
申请人常德某畜牧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汉自然资罚字〔2019〕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了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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