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常自然资复决字〔2019〕4号
申请人:管某。
被申请人:原常德市规划局武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朱文锋,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对<关于确认管某违法建设相关事实的函>的回复》不服,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了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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