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方面更好了解《意见》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部署,2019年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实际,将先行先试的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吸纳进来,上升到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层面,为《矿产资源法》修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
近年来,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取得积极成效。7号文得到了地方和矿业权人的广泛认可,地方和矿业权人普遍反映,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力度大、操作性强,切实解决了多年来矿政管理中的一些制度难题,堵塞了制度漏洞。各地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各层级部门管理权责更加清晰,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减轻了矿业权人负担,进一步优化了矿业营商环境。
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是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客观需要。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保能源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此,需对7号文适时修改,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问:《意见》修改把握的原则是什么?
答:《意见》修改中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落实中央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部署以及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要求,符合《矿产资源法》修订指导思想和相关内容;二是保留了原文件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保持政策连续稳定,有效衔接;三是适应国内经济形势和外部环境变化,回应社会、企业诉求,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促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问:《意见》对协议出让情形进行了哪些优化?
答:为支持合理充分利用资源,在允许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资源协议出让的基础上,对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问:《意见》对探矿权延续扣减比例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探矿权延续时扣减区块面积是国际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促进矿业权人加快推进勘查作业。7号文实施3年来,自然资源部从退减面积中重新筛选区块面向社会公开竞争出让,部分区块实现了找矿突破,区块退出和竞争出让双向发力,起到了“鲶鱼效应”,激发了市场活力。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体投资找矿勘查积极性,满足矿业权人的实际要求,本次修改适当调整了扣减基数和扣减面积比例。扣减基数由首设证载面积改为延续时的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扣减比例由25%调整为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
问:《意见》在油气探采合一管理方面作了哪些细化?
答:油气探采合一是7号文出台的一项创新制度,符合油气等流体矿产勘查开采一体化、探采界限难以明确划分的实际。本次结合3年来的实践,梳理细化了自报告探采合一计划、开展探采合一工作、登记采矿权等各环节以及未转采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了《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内容。
问:《意见》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方面进行了哪些修改?
答:7号文执行以来,自然资源部完成并发布实施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等60余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系列文件10个,已全面完成7号文明确的储量管理改革任务目标。本次未做大的调整,拟持续推进,强调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问:《意见》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证金、完善竞争出让的考虑是什么?
答:以当前矿业权交易不收取保证金,导致在矿业权出让交易中出现竞买人非理性竞价,甚至恶意竞价,竞得后又放弃或不履约缴纳出让收益等问题,扰乱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在矿业权交易中使用保证金或保函,有利于引导竞买人理性出价,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
问:《意见》还做了其他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为减轻相对人办事成本,《意见》在延长探矿权延续期限的基础上,将探矿权每次的保留期限由2年延长为5年;结合实践经验,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与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等进行了衔接,调整了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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